固定资产转投资性房地产 怎么处理

行业动态作者 / 智创资讯 / 2026-06-29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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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其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应当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成其他资产或者将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一)投资性房地产开始自用。

(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改为出租。

(三)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

(四)自用建筑物停止自用,改为出租。

扩展资料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成自用房地产时,应当以该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和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成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投资性房地产按照转换The day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The day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换The day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百度百科-投资性房地产

张启迪:十四五期间房产税落地是大概率事件

三十二个变化

1、计税工资。财税[2006]126号,从2006年7月1日起,计税工资从原来的800元(东北地区为1200元)调整为1600元,劳务报酬所得的扣除标准仍为800元。两法合并后,计税工资取消,形成内外资统一的工资核算办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 准予在税前扣除。”在现行税法中只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部分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享受此项政策,此项条款扩大了工资全额税前扣除的范围,当然主要是取消了对内资企业按计税工资进行税前扣除的歧视性规定,同时避免了对于职工工资薪金这部分所得的同一所得性质的重复课税。执行日期是2008年1月1日起。

2、弥补亏损。原来只有外资企业季度盈利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现在内资企业季度盈利也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前提是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者凭税务稽查的稽查结论。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第一行“销售(营业)收入”,旧表为主营业务收入,新表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对视同销售收入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时,基数没加进去,企业吃亏了。2008年的新表(讨论稿)又有变化,候教授讲到。

4、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变化,过去企业季度盈利或新办企业在年度中间获利了,换算成全年的税率(小于等于3万元为18%,小于等于10万元且大于3万元为27%,大于10万元为33%)。现在变为直接用盈利额乘以相应的税率就可以了,不用换算成全年的利润找税率。国税发[2006]56号。现在两法合并后统一税率为25%,照顾税率为15%、20%(微利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两档优惠税率分别为15%和20%。其中能够适用15%优惠税率的企业只限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20%优惠税率的企业分有两种:一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二是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在此第二条所述的概念中,可以看出是对旧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中预提所得税的调整,在过去,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为10%,而在新法中有所调增。从2008年1月1日执行,不要要混淆。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1)制造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 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 2 )非制造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 80 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5、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过去的计算基数为两个,现在变为一个,就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第一行“销售(营业)收入”为基数。同时,服装生产企业(自2006年1月1日起)广告费由原来的2%变为8%。(国税发[2006]107号),制药业为25%。(国税发[2005]21号)广告费支出,超出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具体有1、考虑到高新技术企业推进新技术的必要广告支出,高新技术企业的广告费可在税前据实扣除;2. 粮食类白酒生产企业不属于国家鼓励类生产项目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3.一般企业的广告费支出按当年销售收入一定比例(包括2%、8%、25%)扣除,超过比例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两法合并后将统一为15%。超出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6、教育经费由原来的1.5%,现在变为2.5%。(财税[2006]88号文件)。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和福利费一律以计税工资为计税基数。工会经费以交纳的凭据为税前扣除的依据,如果没有上交不能税前扣除。教育经费现在必须是企业支付出去才可税前列支,否则已经计提的要进行纳税调增。应付福利费在新的财务通则规定不允许计提福利费,2008年税法将要与之保持一致。具体处理方法在35问的23问答复。

7、投资收益。旧申报表需要把投资收益还原成税前的,再找税率差补税。新的申报表改为不用还原成税前的,直接按照纳税申报表中的行次填列就可以了。同时,企业如果有投资损失的话,当年的投资损失只能用当年的投资收益来弥补,当年弥补不完的可以无限期往以后年度弥补。

8、关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开发费。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不再设置当年支出比上年增长10%的前置条件。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150%,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连续5年内补扣。同时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的,30万元以下的可以一次性进成本,30万元以上的,可以采取加速折旧(分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财税[2006]88号

9、公益救济性捐赠,原来在表中的“营业外支出”列支,现在单独填列,基数从原来的纳税调整前所得变为纳税调整后所得。自2008年开始,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基数变为会计利润的总额,比例由过去的1.5%(金融保险企业)、3%(一般)、10%(文化艺术)、100%(红、农村教育、老、青)统一为12%。

10、关于新的财务通则与新的会计准则的变化,最大变化是:新财务通则注重的财务管理,比如说筹资的管理、投资的管理、资金运用的管理,以前盈余公积——公益金可以计提5%,现在只允许法定盈余公积计提10%。而新的会计准则注重的是会计核算,是具体的确认和计量,比如存货发出取消了后进先出法,引入新的会计科目,交易性金融资产代替短期投资、持有日到期投资代替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明确了商誉不能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核算。八项减值准备的借方科目统一为“资产减值损失”。其中长期资产价值恢复时不准调整账目。债务重组用现金清偿债务,营业外收入出—债务重组利得代替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代替营业处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

11、税务局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原来为查补的税款直接乘以33%进行补税,现在查补的所得额并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亏损就不用补税,如果盈利的话,不能用这个盈利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而是直接补税,补税时用适用税率(小于等于3万元为18%,小于等于10万元且大于3万元为27%,大于10万元为33%)。

12、房产税。从2006年1月1日起,房产所附属不可移动的设备,如消防设备、中央空调、排水设备、智能化的设备等等,这些设备要并到房产价值当中,计征房产税。地下建筑物、人防通道等用于经营的也要征收房产税。(国税发[2005]173号文件)。纯地下建筑用于经营的房产按50%征房产税。

13、印花税。从2006年1月1日起,购入的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或需要安装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要缴纳印花税,税率为0.3‰。大地税发[2005]189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由原万分之三变为万分之五。财税[2006]162号。低值易耗品,资本公积

14、土地增值税。财税[2006]21号,从2006年3月2日起,个人或单位购买的住宅房屋要交纳土地增值税。使用年限不够3年的要全额征收土地增值税。3-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5年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过去以投资或合作方式经营并且共担风险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变为只要有一方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就要征收土地增值税。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大地税函[2007]93号文件。

15、营业税。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这四技免征营业税。其中: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是指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同时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或个体工商业户应税劳务、出租劳务,没达到3000元的免征营业税(过去为2000元)大地税函[2005]109号文件规定。2007年又补充了2条减免税优惠:一是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设在校园内的食堂,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以及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取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种服务性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二是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可以免征营业税,但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话,进项税额不用转出,也就是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同时如果有留抵税额,也不用退税了,即不征也不退。代销的货物超过180天没有收到代销清单或货款一律视同销售,作征收增值税。财税[2005]165号

17、个人所得税。个人购买住房未超过5年的,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离、退休的人员再任职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的,可以扣除1600元,按工资薪金所得的九级超额累进税额计征个人所得税。同时也可以计提“三费”。2008年执行新规定。

18、国税发[2006]162号,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规定: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近新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于2007年6月29日起执行,即第十二条修改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现为个人利息所得的5%。

19、安置下岗职工的优惠政策,大地税发[2006]42号,

(1)扩大享受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

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在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的基础上,扩大到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2)提高定额减免的标准

确定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定额扣减的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原只可享受每人每年定额扣减2,000元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现提高到每人每年可定额扣减4,800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过去安置下岗职工30%的经税务局批准可以全免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

20、业务招待费:内资企业,由原来全年1500万以内5‰,超过1500万的3 ‰,外资企业原来全年销售净额1500万以下的不超过销售净额的5‰,全年销售净额超过1500万的不超过销售净额的3 ‰;全年业务收入总额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 ‰,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5‰。两法合并后,统一按和业务相关的业务招待费的50%税前列支。

21、关于车船税的变化,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见7月20日会议资料上p132页(名称变化、费用标准变化)。

22、关于土地使用税的变化,国务院令[2006]第483号,大连市政府下发的文件 大政发[2007]74号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外资交税变化,费用标准变化)。

23、《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

24、国税发[2006]31号文件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要注意除了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预收收入,不得做为三费计提基数,直到真正转为收入才能计提三费基数。第一笔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三费可以往以后年度结转扣除,结转期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同时国税发[2003]83号作废。

25、财税[2006]1号文件规定: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新办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规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超过注册资金25%的,将不再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优惠。比如: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独立核算的商业、旅游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自开业之日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可减免企业所得税。

26、《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27、《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

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五点:

(一)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推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8、〈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90号,自查7月20日会议资料上147页。

29、《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号 ,见7月20日会议资料上P145页。

30、〈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50号, 见7月20日会议资料上P130页。

31、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变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中为“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的规定最实质的体现之一在于引用了计税基础一词。

新的企业所得税较现行税法更从实质的角度明确了固定资产大修理的范围。

(一) 发生的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50% 以上;

(二) 发生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 2 年以上;

(三) 发生修理后的固定资产生产的产品性能得到实质性改进或市场售价明显提高、生产成本显著降低;

(四) 其他情况表明发生修理后的固定资产性能得到实质性改进, 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增加。

计税基础,是指企业各项会计业务在按照税法规定而非会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后得到的账面价值。固定资产随着使用年限的加长,经过成本—收益比的考虑,通常修理支出也在逐渐减少,因而不可能一成不变的总在原值20%以上,配合固定资产存在折旧现象的特殊情况,修理支出也是一个动态递减的过程,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规定更为现实和合理。

32、新会计准则出台后,会计科目变化(19项30个科目变化)

1)“现金”恢复为“库存现金”(指狭义的现金)。

2)“短期投资”更改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产”。

3)“长期债权投资”改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4)“短期投资减值准备”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合并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5)“物资采购”恢复为“材料采购”。

6)“在途材料”改为“在途物资”。

7)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统一到“周转材料”科目核算。

8)“递延税款”分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负债”。

9)“应付短期债券”改为“交易性金融负债”。

10)“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 科目取消,统一改为“应交税费”。

11)“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科目取消,统一改为“应付职工薪酬”。

12)“其他业务支出”改为“其他业务成本”。

13)“主营业税金及附加”改为“营业税金及附加”。

14)取消“营业费用”科目恢复 “销售费用”。

15)“商誉”从无形资产中分离为一级科目。

16)“所得税”改为“所得税费用”。

17)取消“应收补贴款”,并入“其他应收款”

18)取消“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

19)新增加“投资性房地产”、 “研发支出”、“累计摊销”、|“未担保余值”、“库存股”、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长期应收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一、当前决策层对房产税仍持审慎态度

征收房产税的提议最早大概可追溯至2010年。在“十二五规划”中提到,“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2011年,上海和重庆两地开始房产税试点。此后,房产税推出的准备工作逐渐加快。房地产登记方面,2014年11月,国务院发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8年6月,不动产登记实现全国联网。房产税立法方面,2013年11月,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到,要“加快房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2018年3月,财政部原部长楼继伟表示,“预计房地产税立法草案今年将进入人大审议” 。

然而,由于中美贸易摩擦爆发,叠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最近两年房产税立法推进几乎处于暂停状态。2020年5月以来,随着宏观经济趋于稳定,房地产税立法推进再度启动,但相关部门的表态趋于谨慎。5月14日,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在谈及“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进度时表示,按照安排,相关工作正在稳步推进,有关方面正在研究起草房地产税法草案。5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 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提到“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在11月3日发布的“十四五规划”中还是在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涉及房地产的内容方面主要仍强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并未提及房产税推进和落地事项。而在“十三五规划”中,曾明确指出“完善地方税体系,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上述变化说明,在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形势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决策层对于房产税的推进更加谨慎。

二、房产税推出对经济的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一)房产税可能对房价产生较大影响

目前房产税对房价究竟有何种影响仍存在较大争议。有观点认为房产税对房价不会产生多大影响,主要是因为从国外经验来看房产税并没有起到抑制房价上涨的作用。也有观点认为房产税推出会导致房价下跌。笔者认为,上述观点都只说对了一半。从短期来说,在没有其他政策对冲的情况下,房产税对前期涨幅较大城市的房价将产生较大影响。过去中国房地产市场长牛已经超过三十年,居民部门大部分资产都是房地产。并且,房地产持有存在严重不均的现象。当前,房价上涨预期已经走弱,租金收入又无法弥补持有房地产的机会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征收房产税不仅会对房价产生较大影响,而且可能出现大量抛盘引发流动性风险。中国房地产市场具有极强的特殊性,国外经验并不适用于分析国内房地产市场。从长期来说,房产税无法改变房价走势。然而,房产税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房价上涨的波动率,因此也会对房价产生抑制作用。总的来看,不论短期还是长期,房产税对房价均具有抑制作用,并且对短期房价的影响可能更大。

(二)一旦房价大幅下跌可能引发金融和经济风险

房价下跌可能引发以下五种风险,一是房地产企业债务风险。一旦房价出现下跌,房地产企业存货价值将会下降,资产负债率也会上升,房地产企业抵押给银行的土地和房产价值也将下降,可能引发银行抽贷、断贷。其他融资渠道也可能出现收紧,导致企业现金流出现断裂。二是居民债务风险。一旦房价出现下跌,居民部门抵押给银行的押品价值也将出现下降。这将降低居民部门的还贷意愿,大量居民债务可能出现逾期。三是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一旦房价出现下跌,城投公司提供给金融机构的土地等押品价值也将下降,届时城投公司也将面临融资压力,可能引发城投公司债务违约。四是银行风险。目前银行系统贷款存量的40%都直接或间接与房地产相关。一旦房价出现下跌,银行金融风险也将上升。五是经济风险。由于房地产产业链条较长,涉及行业众多,一旦房价出现下跌,房地产投资以及其他相关行业的投资也将出现大幅下滑,经济下滑压力也将加大。而且,如果上述风险形成共振,甚至有可能引发小型区域性甚至是系统性风险,这也是房产税迟迟难产的最主要原因。

三、房产税推出必要性正在上升

(一)推出房产税是实施双循环新发展的必然要求

推动形成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重点是国内大循环,而国内大循环的建立要求形成以消费为主的经济结构。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居民部门的支出大部分用于房地产,不仅造成了房地产泡沫,加大了金融风险,而且导致居民杠杆率大幅上升,势必影响中长期经济增长。横向比较来看,与其他主要经济体相比,中国居民部门杠杆率已经处于高位。如果杠杆率进一步上升,势必将对消费造成挤出效应。因此,继续依靠房地产发展经济已不可持续。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尽快推出房产税,避免房地产再度过快上涨,以便于尽快实现居民部门需求结构的调整。

(二)推出房产税是实现房地产长期 健康 发展的必然选择

过去三十年中国房地产市场中间经历多轮暴涨,部分城市房地产市场泡沫化严重,这与房产税制度的缺失密切相关。由于持有房地产机会成本较低,致使大量资金参与房地产投机活动,导致房地产价格每隔几年就会经历一轮暴涨。不仅大幅推升了居民杠杆率,而且对实体经济产生了挤出效应,加大了金融风险。在现有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中,房产税对于遏制投机活动最为有效。如果房产税能够落地,将有效提升投机成本,避免今后再度出现房价暴涨的情况。因此,必须要推出房产税才能实现房地产市场长期 健康 发展。

(三)推出房产税有助于减轻贫富分化

当前全球主要经济体基本都面临贫富分化问题。贫富差距拉大会导致经济结构失衡加剧,严重危害中长期经济增长前景,整体经济抗风险能力也会变弱。次贷危机后美国经济复苏疲弱,经济出现超预期低增长,跟美国贫富分化加剧有直接关系。造成美国贫富分化拉大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工资增速放缓,二是股票、房地产等资产价格上涨,而造成中国贫富差距拉大的主要原因就是房地产。一方面,房价上涨促使财富向富裕人群集中,另一方面,房价上涨迫使中低收入人群不得不借入更多的负债购房。而负债的持有方亦是富裕人群。房产税推出后,有助于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居民杠杆率上升速度也将放缓,以上均有助于减轻贫富分化。

(四)推出房产税有助于改善地方政府收入结构

当前,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不匹配问题较为突出。房产税作为直接税的一种,可以为地方政府筹措财政收入,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中国城镇化率已经超过60%,具备开征房产税的基础条件。虽然房产税收入在短期内无法完全替代土地出让收入,然而对于调整地方政府收入结构同样有很大作用。并且,随着今后城镇化水平不断提升以及房产税政策的逐步完善,房产税占地方政府收入的比重也会越来越高,最终将超过土地出让收入。目前,一线城市二手房成交占比超50%,房地产市场已经进入存量房时代。未来会有越来越多的城市进入存量房时代。在存量房交易为主的房地产市场中,土地财政模式将不可持续,征收房产税也将是必然选择。

四、十四五期间内落实房产税是大概率事件

(一)房产税对房价的不利影响可以通过政策进行对冲

虽然一旦开征房产税可能给房价带来不确定性,影响宏观经济和金融稳定,然而,这一影响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政策进行对冲。笔者此前曾多次撰文提议在推出房产税的同时降低房贷利率,这样既有利于稳定房价,也有助于降低居民债务负担。此外,还可以先在部分城市试点(例如一二线城市)试行房产税,之后再扩大征税范围。或者是先设立相对较高的收税门槛,之后再逐步降低门槛,以上均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房产税推出可能带来的不确定性。

(二)经济平稳条件下征收房产税风险较低

此前,诸多市场机构预期房产税将在2020年完成立法,2022年开始征收。中美贸易摩擦爆发以及新冠肺炎疫情一定程度上迟滞了房产税的出台速度。当前,中国经济已经度过了最困难的时期,预计2021年经济增速将出现大幅回升。在这种情况下,尽快推进房地产立法工作是较为合适的。待房地产立法完成后经济也将完全回归正轨,届时择机征收房产税风险相对较低。

(三)房地产企业杠杆率得到有效控制是实施房产税的先决条件

近期,监管部门设置“三道红线”限制房地产融资。收紧房地产融资一方面是为了降低房地产企业杠杆率,降低房地产企业风险,另一方面也是为后续开征房产税做准备。如果房地产企业杠杆率得到有效控制,届时即便是因征收房产税房价出现一定程度的下跌也不会给房地产企业带来较大风险。展望未来,利用2年左右的时间完成房地产企业债务风险的治理再开征房产税是较为合适的。

(四)十四五规划中已暗示房产税将在十四五期间落地

2020年9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从“十四五”第一年开始,各省(区、市)要分年度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到“十四五”期末,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要达到50%以上。而土地出让收入占地方政府收入的80%以上。如果50%用于 社会 主义新农村建设,那么势必将有新的税种代替土地出让收入,而这一税种很可能是房产税。因此,《意见》从某意义上来说已经暗示房产税将在十四五期间落地。

目前房产税的征收已基本不存在技术层面的障碍。考虑到2021年以后中国经济将逐渐趋于稳定,房地产企业债务风险也将得到有效治理,配合宏观经济政策的对冲以及房产税征收机制的过渡性设计,房产税在2021-2022年完成立法、2023-2024年落地是有可能出现的。鉴于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国际经济形势和地缘政治环境都将面临较大不确定性。国内经济增长也将持续面临诸多挑战,房产税的推出永远没有最好的时点。推出时间越晚,越不利于国内大循环的建立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征收房产税是需求侧改革的必由之路,不仅有助于抑制金融资源过度流向房地产市场,提升资金在经济中的配置效率,而且有助于稳定居民杠杆率,增加居民消费。只有切实推动房产税落地,才能真正推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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