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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征率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一、预征,就是为了保障财政收入均衡入库,对某些税种先按照某种方法(多数是按照规定的征收率)把税款提前征收,最后再进行税款清算,预征的税款虽然要先缴纳,但是这并不是最终的税款,清算后要多退少补。而核定征收,就是按照规定的方法计算出税款,这个是一种“准清算”,不存在多退少补了。
计算方法为: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上述公式中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根据纳税人适用的计税方法不同分别选择,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按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按5%的征收率计算;计税方法依据房地产老项目和新项目分别确定,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上述日期后开工的新项目,只能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二、预征率分为?
(一)一般计税
1、跨县市建筑:2%
2、不动产经营租赁、房地产销售:3%
3、转让不动产:5%
(二)简易计税
1、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1.5%(减按1.5%计算)
2、跨县市建筑、房地产销售:3%
3、不动产(个人出租住房外)经营租赁、转让:5%。
三、各预征项目设置如下预征率:
(1)建筑安装:2%、3%;
(2)销售不动产:3%;
(3)出租不动产:3%、5%;
(4)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 1.5%。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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